区卫生健康局

发布时间:2025-11-21 15:40

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

序号

执法主体名称

行政检查事项名称

事项领域

法律依据

1

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

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

卫生健康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第六十二条、第六十三条

2

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

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、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(包括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)

卫生健康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第二十九条;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》第三十四条;

3.《四川省<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>实施办法》第三十三条。

3

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

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

卫生健康

《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

4

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

对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实验室和菌毒种保藏机构进行监督检查

卫生健康

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九条

5

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

对医疗卫生机构履行精神障碍预防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

卫生健康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》第十九条、第五十条

6

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

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

卫生健康

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》第三十四条

7

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

对职业病诊断机构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行法律法规、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

卫生健康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第二十七条;

2.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》第三十四条;

3.《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一条、第五十三条;

4.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》第三条。

8

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

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

卫生健康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》第四条;

2.《血液制品管理条例》第三条;

3.《血站管理办法》第六条;

4.《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》第五条。

9

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

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疾病防治工作,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

卫生健康

《医疗废物管理条例》第五条、第三十四条、第三十五条、第三十九条

10

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

对医疗机构、医务人员、医疗服务的行政检查

卫生健康

1.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九条;

2.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》第三条;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》第二十条第三款;

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八十六条;

5.《护士条例》第五条第二款。  

11

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

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

卫生健康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第九十三条

12

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

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、预防接种活动等进行监督检查

卫生健康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》第八条第二款、第七十条

13

南充市顺庆区卫生健康局

对有关机构(医疗卫生机构、托幼机构、衣物出租和洗涤机构、殡仪馆火葬场等)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

卫生健康

1.《消毒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六条;

2.《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》第四条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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